管理中心回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故凡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需职工个人与企业分别承担。我们在受理您所反映情况的工作中,需与您进行有效沟通,确认您是否能提供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卡(或折)明细、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同时,我们也将为您承担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督促单位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单位会知悉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因您的具体情况不详,您需提供个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我们沟通,同时您也可与我中心直接联系,电话:89186503、8918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