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你好。我是余杭区户籍的,2007年10月开始在余杭区社区工作半年。2008年4月开始到杭钢集团公司工作,交的是省直公积金。我家里于2007年10月买房,户主栏只有我父母的名字,但我是共同还贷人。现在我又回到余杭工作,开始在余杭交公积金。省直的公积金打算转回余杭。余杭区的公积金在08年我去问了下,是共同还贷人就可以拿的,08年就已经把07年10月到08年3月这6个月的取出了共1900多元。现在我如果把省直的公积金转回余杭的话,我能不能领取呢?以后能不能每年支取余杭交的公积金呢?
管理中心回复: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提取额度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故您父母在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其间,您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可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实际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