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在我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满六个月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补贴月缴存额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进行相加,以确定可申请的贷款额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第八条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执行。”结合上述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关于余杭区住房补贴提取使用有关规定》(余政办[2009]22号)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条件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相应规定,职工在我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满六个月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补贴月缴存额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进行相加,以确定可申请的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