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因体制原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杭房公委[2009]2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我区为了让更多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可以享受到公积金贷款阶段性利息补贴的政策优惠,经核算,在可用于贴息的资金不能给所有公积金贷款职工给予享受的情况下,我区在执行市委办[2009]11号、杭房公委[2009]2号文件规定(即:公积金贷款阶段性利息补贴期限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同时,结合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我区职工缴存等因素,在只能有限扩大受惠职工的情况下,对2009年5月28日之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区内(公积金缴存余杭区)职工给予相应的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