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实施意

2010-07-21 00:00   来源:泉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个人住房的消费,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缴存额,划入职工还款代扣账户(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直接划入联名卡)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借款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除主借款人之外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借款人夫妻任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足够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或其他委托人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三、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2、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主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该笔贷款没有逾期纪录。         3、逐月提取还贷的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四、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贷代扣卡、存折(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提供联名卡)。         2、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4、借款合同原件,如借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经办银行盖印确认的复印件。         5、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配套个人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的,同时须提供经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五、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同一管理部的:         (1)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管理部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逐月还贷申请表》。         (2)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其住房公积金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与申请人签署《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办理提取手续。         (3)贷款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委托人还款代扣账户。         2、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不同管理部的:         (1)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发放贷款的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并与主借款人签署《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提取取手续。         (3)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主借款人还款代扣账户。         六、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和金额         1、划款方式:《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提取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个人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用于还贷。         2、划转金额:以还贷人上月缴存额为基数,上月缴存额小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由还贷人在原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以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其还款代扣卡上。         七、逐月提取还贷的划款顺序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主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在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八、逐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15个工作日,到管理部和银行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表》及有关材料。         1、因还款代扣卡(折)遗失等原因,引起还款代扣账户变更的,主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更换的还款代扣卡(折)、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到贷款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人信息变更或新增、减少申请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以及《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3、作为共同委托人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经管理中心核准后,予以取消,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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