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逐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1.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从《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主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经管理中心核定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管理中心终止办理借款人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3.还款代扣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该笔贷款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
十、其他
1、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按本实施意见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需经归集所在管理中心同意并与贷款所在管理部签订《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提取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有足够偿还二期贷款本息的资金。
3、逐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正常还贷,当再次达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4、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主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6个月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月应还贷款本息,不能再申请整笔提取冲抵本金,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6、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主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7、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本人(其他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以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8、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9、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档案资料,除财务所需的资料外,其余资料各管理部应认真整理,视同贷款档案归档保存。
10、已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委托人需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先申请暂停逐月提取还贷手续后,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再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需办理销户类转移或提取的,应待该笔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结束后方可办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