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住房公积金归集
一、许可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意见》。
二、实施机关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市)管理部
三、许可条件
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意见》中对单位缴存、缓缴、变更、注销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缴存登记
1、新设立的单位,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2、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提供单位录用职工证明文件(或调动手续)、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变更与注销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等文件;
2、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文件。
3、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缴存登记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五、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经办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六、办理期限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缴存登记及变更与注销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办理减缴与缓缴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缓缴的意见
七、承办部门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
行政许可事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一、许可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
二、实施机关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市)管理部
三、许可条件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文件或离(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户口迁出设区市证明或户口迁入地户口迁入证明;
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迁出设区市后重新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非城镇户籍证明;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出境定居证明及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
(七)调到省外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八)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全额支付房款以及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且从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住房房款的,申请时应增加提供《职工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以下不同住房类型所对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2、 购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购买的自住住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计算附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4、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购房发票。
5、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属规划区内建造、翻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规划区外农村自建房的,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九)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供未购房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工资收入证明;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特殊病症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发票;
(十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破产、改制下岗,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发票;
(十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工资收入证明。
(十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需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职工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少于总购房款30%的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房管部门个人二手房转让登记受理单》和不少于总房款30%或40%的首付款银行凭证。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或《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审批表》、《集资建房产权比例计算附表》、房改办出具的交款通知书。
4、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
(十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以及经办银出具的《个人贷款信息表》。
(十六)职工省内调动的,需提供转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个人账户证明、转出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动手续、调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卡等。
五、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部办理。
六、办结时限
提取证明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证明材料不齐全予以解释说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七、承办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市)管理部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一、行政许可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意见》
二、实施机关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市)管理部
三、审核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按《条例》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须在全部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