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

2009-06-22 00:00   来源:泉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二)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二手房),需签订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并用自有资金支付总购房款30%以上首期付款(属砖混结构的二手房须支付40%以上首期付款); 4、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5、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供材料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如实填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提供户口簿、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声明书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近照; 3、借款人的有效合法收入证明(借款人收入不足还款的,须同时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4、已支付不低于总购房款30%的不动产发票(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购买房改房的,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1、2、3、4项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房委办签发的房改房交款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或《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审批表》、《集资建房产权比例计算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3、房改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的,除应提供第(一)款规定的1、2、3项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已经担保机构达成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买方将不低于买卖价格、评估价格、已交易过户房屋所有权证上契税完税价格(3种价格就低)30%或40%的首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的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6、已交易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属房改房的,应提供房改办审批的已购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大厅信贷柜台领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和收入证明; (二)按要求填写表中内容并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夫妻双方提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柜台办理。    (四)到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承办部门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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