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建制、欠缴和未达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2010-05-31 00:00   来源:随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10]15号)文件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待建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履行缴存公积金义务的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印鉴卡片,并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效益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金等)。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单位上年度的工资表作参照,单位有人员变动情况无法提供上年度工资表,需提供单位本年度工资表。二、欠缴和未达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所有单位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和规定比例,逐月、按时、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欠缴单位,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单位欠缴情况,办理续缴手续;对于缴存未达标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核定的2009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0元核算,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基数。三、已建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金额是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两部分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也应一致。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要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垂直单位、“跨地域”单位可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四、确有困难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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