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2010-10-29 00:00   来源:随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卡。它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可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功能和银行账户功能。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的管理。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办事处具体负责各管辖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资格审核工作。受托银行及其所属的发卡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和银行卡业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是唯一的,每个账号只能绑定一个联名卡卡号。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卡片由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共同设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管理中心营业厅查询机上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明细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亦可通过受托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明细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  第七条 客户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完成银行账户查询、消费、存取款、转账、等各项金融业务,可在受托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支付通等渠道,以及贴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使用。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将符合提取条件、采用现金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职工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工本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业务时所涉及的其他收费按现行发卡行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产生的卡存款、卡消费等各项业务均按现行发卡银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发卡管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采用实名客户批量发卡方式,原则上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负责统一批量办理。  第十二条 批量发卡时,职工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统一组织单位经办人填报,并由管理中心最后确认。管理中心提供的发卡清单可作为银行发卡依据,但必须由客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由职工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同时客户还应提供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审核符合制卡条件的职工信息,准确补全批量申请表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连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  三、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含电子表格)后,修改职工信息,并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移交受托银行,同时也将电子数据包发送至受托银行制卡部门。  五、受托银行发卡机构根据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转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受托银行发卡机构完成制卡后,通知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领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单位应自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至职工本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七、各单位每批次发卡结束后,受托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单位该批次的各项信息返回管理中心,该批次发卡全过程完成,等待管理中心发起下一个批次的发卡工作。 第四章 用卡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账户情况;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受托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根据受托银行的不同情况不变或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须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损毁、磁条销磁的,须办理换卡,由领卡人到发卡银行办理。重制后的卡号会变更,但客户的其它信息不变,使用效果不变。  第十八条 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受托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有关受托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书面挂失必须到相关地区主办行办理。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需把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  第十九条 职工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申请补卡的,应到有关受托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补卡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变更,但客户的其它信息不变,使用效果不变。  第二十条 需要办理销卡的,职工应首先在管理中心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再到受托银行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受托银行凭管理中心的通知才能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理银行挂失和更换联名卡的相关费用,应按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由持卡人交纳。  第二十二条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查询设备的运营维护,管理中心接到查询故障投诉后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将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密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受托银行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为安全起见,职工在领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由本人携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托银行的任一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使用的过程中,如密码遗忘,应由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密码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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