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规则

2010-05-20 00:00   来源:随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防范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金风险和经济纠纷,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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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由职工本人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确有困难需要他人代办的,原则上应由职工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直系血亲代为办理。二、职工委托配偶、子女或父母代办的,除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常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与职工本人关系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不能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证明代办人与职工本人关系有效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户名为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此种情况提取办理转帐,将款项划入职工银行储蓄存折。三、职工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除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常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单位出具的代办提取证明;(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行政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三)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印鉴或行政公章的单位银行帐户。此种情况提取必须办理转帐,将款项划入单位银行帐户。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常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证明:由继承人领取的需提供能表明继承人身份的结婚证、户口薄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有效证明材料的,职工生前单位应开具加盖行政公章的证明);由受遗赠人领取的要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受遗赠人享有该项住房公积金权利的遗嘱及复印件;如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五、特殊情况下,职工委托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除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常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名为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此种情况提取必须办理转帐,将款项划入职工银行储蓄存折。六、“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支取业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该在事后一周内电话回访委托人是否收到款项。

   七、本工作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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