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孝感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过程。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汇(补)缴、资金存储、个人帐户设立、登录、转移、封存、结息、对帐、查询等。
第三条 缴存对象 本市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驻孝机构所雇中方员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缴存比例
(一)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标准执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二)孝感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从2006年6月起统一执行单位和个人各10%的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部分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视同企业办理。
第五条 缴存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无法查实平均工资的,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三)市直财政供养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根据财政局文件作出相应调整。
(四)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第六条 工资总额构成 政策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要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办理缴存登记并为其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请 凡未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都要求于2007年底以前补充办理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为其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需凭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等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提交申请。
(二)发放资料 根据申请,归集科向申请单位发放并回收《单位公积金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孝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以及空白印鉴卡。印鉴卡回收后由公积金提取经办人负责保管。
(三)资料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职工人数、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身份证号、职工姓名、缴存起止时间以及经办人、印鉴、联系方式等详细资料。
(四)微机登录 依据审核结果进行微机登录开立单位帐户和个人帐户。
(五)制作缴交凭证
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受理以上业务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自发生变化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并重新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本信息登记表》,归集科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变更手续并完成微机登录。单位印鉴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换印鉴卡。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携带填写加盖印章的《个人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中心、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留存。
(三)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须提供变更后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留存。
以上工作当日办理完毕。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两种形式: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采取按月及时缴交的缴存方式称为汇缴。缴存时间为本月工资发放后五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没有按月及时缴交的缴存方式统称为补缴。
缴存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新立户单位
1、核定基数 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工资表、奖励工资发放清册、加班工资发放清册、津补贴发放清册、《孝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归集科经办人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加盖审核印章和审核人印章;缴存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返回单位并要求重新提供。
3、归集科根据已审核的汇缴清册所反映的金额收取款项,开具《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将《孝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连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交给单位留存。
4、归集科经办人填写《公积金归集录入移交表》连同汇缴清册、汇补缴书、进帐凭证移交归集科微机操作人员,微机操作人员查验无误后在移交表上签字并将移交表返还经办人。
5、微机操作人员根据经办人员移交的资料于3日内完成帐户录入工作。
6、微机操作人员完成录入工作后,填写《财务凭证移交表》,向综合科会计移交财务凭证,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汇缴清册等。
(二)已开户单位
1、核定基数 缴存单位每年元月份向归集科提交核定基数的相关资料(汇缴清册和工资表)。
2、办理缴存 比照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 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缴存单位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归集科审核后据以办理汇缴和补缴手续。
第十五条 降低比例及缓缴 缴存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及暂缓缴存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经孝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连续6个月未发放工资的;
2、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
3、企业经济效益差或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职工当年实发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时间 具备申请条件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份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降低比例一年一审批,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缴存比例。
(三)申报资料
1、政府确认特困企业批文;
2、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3、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4、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工资表;
5、经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批程序
1、归集科收集并审核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发放《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归集科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在符合条件申请表上填写“建议办理”;
3、归集科将审核签字后的申请表连同申报资料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填写“建议审批”,再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更名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须提供合并、分立、更名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相关证明资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单位帐户的合并、分立或更名。
(三)单位办理合并和分立帐户手续时,按审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合并或分立帐户,并做好调帐的说明。
补缴、缓缴、漏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欠缴年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缴存额度,参照汇缴程序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款项存储应按中心拟定的资金存储计划选择存储银行。
第十八条 登录缴存凭证的确认
(一)以现金方式缴存的款项,凭现金缴款单登录个人账户;
(二)以转账支票缴存的,凭进帐单登录个人帐户;
(三)财政直接拨款的,凭财政拨付通知单登录个人帐户;
(四)网上银行划缴的公积金,凭收款银行出具的电子收款凭证登录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封存 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条件时所处的一种状态。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一)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二)服刑、劳教期间的;
(三)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四)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第二十条 启封 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职工与单位恢复原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办理变更登记。归集科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手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时,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领取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审批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工作单位发生调动时,转入单位经办人应在职工工作调动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过程如下:
(一)转入单位经办人需要携带职工调令或相关调动手续以及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申请转移;
(二)归集科经办人审核相应资料,并核对《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填写是否清晰完整、金额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加盖转入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三)审核完毕,归集科经办人在审核无误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盖“资金归集科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私章后,由综合科会计在上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并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中心记帐联传递给归集科微机操作员,将转移凭证的转入转出单位留存联退还给单位经办人;
(四)归集科微机操作员根据转移凭证在归集系统内办理账户转移,完毕后传递给综合科会计作帐。
以上办理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职工调动到本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外所在工作单位时,公积金的转移手续按照《孝感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结息、对帐、查询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查询、对帐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提供查询、对帐服务。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对帐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30日内向单位发放对帐单,单位应当及时核对,并将对帐中出现的问题在15日内反馈到公积金中心,查明后属单位差错通知单位调帐,属中心差错由中心调帐,做到公积金中心、缴存单位、职工个人三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 查询方式
(一)电话查询。职工凭住房公积金个人帐号拨打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专线。专线号码:0712-2340979
(二)网站查询。职工凭住房公积金个人帐号登录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系统。网址:
www.xggj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