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提取证明文本、资料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向市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
第二十六条 市中心或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文本、资料到市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后批准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储蓄卡)和市中心或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条》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查后不能提取的,市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能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和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归集 提取 办法 通知
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200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