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交问题

2012-06-20 00:00   来源:余杭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从4月份开始停交的公积金(本来是交的杭州),6月份可以一起缴纳(补交)4、5、6这三个月的公积金吗?如果7月份补交4、5月份的,那我的公积金缴纳是不是就不连续了啊?
回复:根据目前我区对于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的认定标准,如果职工在更换缴存单位后,在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前提下,由新单位将停缴月份的公积金补足,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将4,、5两月的公积金补缴,并从6月开始正常缴存,可以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