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gjj12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gjj123.com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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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gjj123.com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cp gjj123
第六条 随州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管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运作职责。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与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市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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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资管中心应当委托市房委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按月向市资管中心报送有关住房金融业务报表和年度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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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资管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cp gjj123
第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资管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由清算组到市资管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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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资管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资管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可适当提高,报市房委会批准执行;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统计部门规定的为准。 gjj123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gjj123.com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资管中心,由市资管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资管中心审核,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市资管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存储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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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以上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cp gjj123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向市资管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资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gjj123.com
第二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资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应提供担保。市资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资管中心承担。市资管中心应当建立贷款审批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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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资管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房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市资管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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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资管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市资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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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资管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资管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cp gjj123
第二十五条 市资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cp gjj123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房委会通报。市资管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房委会审议。市资管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局和市房委会报送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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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资管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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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资管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资管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资管中心复核。市资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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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资管中心和职工个人有权督促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gjj123.com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资管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预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处1至3万元的罚款。 gjj123好,好gjj12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预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资管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预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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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