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

2010-05-07 00:00   来源:随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资管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gjj123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cp gjj123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