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管理部、市管理中心各科室:
为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遭遇重大事故、灾难,引
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的,提供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二)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院提供的医药费支付清单及个人负担部分支付清单;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管辖部门、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等;
3、提取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提取额度: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的,提取额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2倍,每年提取一次;
(二)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或调查验证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答复申请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各管理部、各有关科室要制定严格的调查、审核程序,加强对此类提取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骗提行为的发生。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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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