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确保贷款的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一步落实向中小住房贷款倾斜的政策,加强公积金贷款与缴存的联系,使贷款业务与缴存业务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建房贷款
1、购买期房。期房是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和已竣工验收可以办理预约抵押的房屋。购买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由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并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对期房发放公积金贷款,原则上要求所建房屋主体结构封顶。
2、购买现房。现房是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
有土地使用证》的“二手房”和新购房。购买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必须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发证日期距申请贷款时间不超过一年。《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可作为购房依据,视同购房办理,并以所购现房设定抵押。
3、自建自住住房。自建住房指建房手续齐全的自住房。根据产权抵押相关政策,自建住房不能办理期房抵押。自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建筑高度完成二分之一后或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用申请人的其他房产或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房产授权抵押,申请人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可以置换抵押物。
4、扩建(翻建)自住房:扩建(翻建)住房必须手续齐全,并以所扩建(翻建)房屋设定抵押。
5、质押贷款其质押率不得超过90%,借款人必须有购(建)住房行为。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多层房屋15万元。市城区范围内多层房屋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县(市)城区范围内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大通湖区最高额度不得超过6万元。
2、小高层房屋20万元。小高层房屋是指七层以上、十二层(含)以下的住房。
3、高层房屋25万元。高层房屋是指十二层以上的住房。
三、严格审批管理,明确审批职责
贷款经办人、审查人(含资格审查、法规审查)、审批人(含贷款审查委员会)、发放人等要严格履行职责,相关责任人对贷款各个环节一切不合规的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均应在借款资料中以文字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都将以失职追究责任。
四、关于以缴定贷,以贷促缴
1、申请人夫妻双方(含单身职工)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额可达到抵押率的70%;
2、申请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率的50%。
五、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2007年7月23日 本文来自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