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根据《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杭政〔2000〕1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缴存基数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缴存比例为25%,每月缴存,按月结算。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年度调整与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一并进行,于每年第三季度办理。凡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办理年度调整手续,调整后缴存基数的执行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因2008、2009年度未开展住房公积金补贴调整工作,差额部分的补缴工作在2010年年度调整时一并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应做好部门预算的衔接工作,落实好补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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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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