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业务系统后部分调整事项的通知(2)
(五)以上新业务表单可向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填报说明详见表单或网站信息。
三、自2008年10月1日起,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时间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1、采用托收方式缴存的,托收结算日期为每月21日至25日。
2、采用支票方式缴存的,送缴结算日期为每月21日至25日,送缴地址为中心归集大厅(含滨江管理部)缴存柜口。
3、单位在20日(含)以前办理业务登记的,于当月(21日至25日)办理资金结算,20日以后登记的,于次月(21日至25日)办理资金结算。
四、办理过程中如有不明事项或意见、建议,可拨打咨询电话“9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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