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制的单位,请于2008年7月31日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补办缴存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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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 联系电话:64813333 6482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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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