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由于杭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般在每年年中公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从2008年起,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将由每年一季度调至三季度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度调整办理时间一并调整。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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