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2000-01-01 00:00   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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