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公积金〔2005〕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精神,现就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工会组织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申请程序
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可根据管辖关系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报《杭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情况特殊的,应当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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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确认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决定书面告知审批结果。单位经审批准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批准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单位申请降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和个人各5%,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经济效益未好转、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于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按规定补办欠缴年度的缓缴手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缴欠缴金额。
4、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下限(8%)的,应按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本通知申请范围。
附件:杭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