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授权包括以下事项:
1、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4、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6、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7、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四)特别授权包括以下事项:
1、在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或者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2、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4、提出分支机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5、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坏账时,通过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6、经管委会同意,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分支机构有关政策后,将对特别授权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五)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授权,应按年度签订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和期限、越权责任追究以及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内容。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六)管理中心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经管委会审议后实施;授权书签订后报管委会和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