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针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要求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的自营信贷资金为资金来源,推出的组合贷款业务。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委托贷款商业银行。
特别提示:即日起,办理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符合条件的享受七折优惠利率。
★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1、在沈阳工作并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3、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有贷款逾期3次以内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贷款逾期连续3次(含3次)以上累计6次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5、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7、商品房贷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准贷时限和房屋种类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和交纳首付款之后准予申请;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私有产权转让住房或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平房除外)。
★组合贷款的额度、比例和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同时规定最长贷款年龄均为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商品房贷款比例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三十年。
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做为核准价,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年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的申请要件
商品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5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主第一页、第二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登记卡页)。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2份,有效期1个月)。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委托贷款银行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5、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5份(含备案合同一份)。
7、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8、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2份。
9、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1份及预告登记表原件1份。
10、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及预收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11、维修基金、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2、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仅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
二手房或拍卖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5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主第一页、第二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登记卡页)。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2份,有效期1个月)。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委托贷款银行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5、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6、房屋评估报告原件3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拍卖房为拍卖成交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查档章)2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即契税收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拍卖房为加盖原有印章的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
8、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份(拍卖房不需提供)。
9、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2份。
10、过户后的契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11、首付款证明原件1份(拍卖房为款项全部结清及准许购房人提取贷款的证明各1份)。
12、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也可。
13、卖方个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手房提供)
以上材料仅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
★申请组合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上述相应材料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属中心驻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