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银行为规范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相关手续、约束各方相关权利与义务而签订的保证协议(下称协议)。
★协议签订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从源头上控制与防范商品房贷款风险,维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
★协议签订范围
协议签订范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开发的符合销售条件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公建房及商业用房,协议所涉区域限沈阳市内七区及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签订协议所需材料
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协议,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9、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10、地名办核发的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11、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保证金账户开户证明(保证金账户是开发企业按中心要求开立的自有账户,由银行对保证金实行监管。保证金协议由中心、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
★协议签订流程
1、由开发企业或委托银行向中心提出签订保证协议申请。
2、中心组织专人对相关材料、工程进度、销售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审核意见。
3、中心委托担保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签订保证协议。
4、协议生效后,即在中心网站上发布,中心各管理部方可受理公积金贷款,同时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记录。
5、开发企业应对所售房屋在完证前进行阶段性保证,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暂按每笔贷款金额的5%代扣缴纳,划入开发企业在中心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完证后退还。
★权利与义务
1、开发企业有监督中心、委托银行真实、准确、合理办理贷款及相关手续的权力。
2、开发企业有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手续及他项权证,配合中心及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抵押、他项权证交管等义务。
3、开发企业在中心指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签订开发企业、委托银行、中心的保证金协议,中心按约定划转保证金。委托银行负责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管,阶段担保终止后,返还保证金。
4、开发企业有不符合保证协议的情况,中心有权暂停、废止保证协议,同时,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予公告。
5、中心有为保证协议中的项目提供准确、快捷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义务。
各开发企业可以在市内五区管理部和苏家屯、沈北新区管理部领取《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签订指南,可以在中心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申请登记表》,并持上述材料到中心个贷处商询、办理签约事宜。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
//www.gjj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