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问题

2009-11-23 00:00   来源:www.sygjj.com   分享到:

问题:您好!我与2009年10月份在沈阳浑南新区文汇街16-2号1-5/6-3万科新里程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是借的钱付了全款,现在我的资金上出现了困难,想办理住房公积金,可公积金中心有规定必须有土地证或区级土地部门开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我去问了开发商,开发商说有大土地证,但是我拿大土地证去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他们说办不了得用个人土地证,但是个人土地证得等到2期业主全部入住才能办理,但这短时间内是不可能的.我又去问了土地局想先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他们说国土部有规定不给开,必须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才能开,公积金中心又说发不了函,为什么同是政府职能部门,为什么我们老百姓办事你们要推来推去的呢?何况贷款要件上写了需要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这个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到底怎么办?到土地局土地局方面说国土部不让办,说这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写在贷款要件上,你们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都没协调好这样我们老百姓能怎么办?这房子好象是2007年的,为什么到现在这些问题也解决不了呢?难道政府的职能部门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公积金中心规定二手房贷款必须在6个月之内完成,可现在已经过去1个月了,我实在是着急啊,不然不会给你们添麻烦的,想请您帮我协调一下,能办贷款就行了,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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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现将您咨询的几个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及《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指南》中规定,非市内五区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于广大职工缴存,为保证资金安全,在贷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公积金贷款条件规定及实施细则来执行。现将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沈阳工作并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3.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有贷款逾期连续3次以内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贷款逾期连续3次(含3次)以上累计6次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5.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6.申请人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贷款时,还要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及所购房楼盘情况等因素来确定首付款比例及贷款成数。 7.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二手房准贷时限及房源规定: 申请人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平房除外)。 二手房应提供贷款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 4、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5、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6、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查档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即契税收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8、更名后的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产权人与借款人姓名相符)。 9、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也可。 我们已通过电话回复该职工的咨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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