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住公发[2008]20号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委托中心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您公积金贷款可以用您和您爱人账户内定期余额每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如公积金帐户内定期余额不足当月还款额时,将自动转成银行代扣。公积金帐户内的活期余额每年6月30日结转成定期。 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到职工缴存管理部办理。 我们已通过电话回复该职工的咨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该职工对回复表示满意。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