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您的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市,不符合我市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相关规定,省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决定在辽宁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在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前提条件下, 购房职工持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及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购房地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购房地管理中心与缴存地管理中心取得联系,鉴定缴存证明的真伪性,同时了解该职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购房地所在管理中心按照本地区贷款政策规定进行贷款审核。 我们已通过电话回复该职工的咨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该职工对回复表示满意。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