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卡提取还贷的问题

2009-09-28 00:00   来源:www.sygjj.com   分享到:

问题: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说,公积金卡里的原有定期资金也只能在还贷一年后才能提取还贷,但是原来一直是还贷一个月后就可提取,按现在的政策,我贷款20万10年,就多付出了6000元,我公积金里的钱不让我及时提取却让我多付出6000元的利息,我向他们要相关的文件,他们提供不出,请问,这是何道理?

回复: 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由于您所留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 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广大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以贷款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沈住公[2004]9号《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应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借贷条款第十条中规定和根据《商品房贷款指南》中贷款的偿还第7条中规定,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额度不低于5000元,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 您用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提前还贷,需要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审批书》,到您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前还贷。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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