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沈住公[2004]9号《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应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额度不低于5000元,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商业银行部分按委托贷款行规定) 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 您用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提前还贷,需要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审批书》,到您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前还贷。 我们已通过电话回复该职工的咨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该职工对回复表示满意。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