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 依据沈住公发【2004】10号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持相关要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③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申请审批书》;④《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借款合同》或 ⑥《借据》;⑦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⑧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对账单》和⑨年还款计划,加盖银行的业务章。 偿还商业贷款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贷款的余额及利息之和。当年存储金额超过当年还款金额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偿还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偿还后,可在定期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商贷部分年还款金额。 我们已通过电话回复该职工的咨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该职工对回复表示满意。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