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规定》

2008-04-29 00:00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青住金字〔2007〕17号 gjj123

 各处、室,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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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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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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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规定 本文来自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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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gjj123好,好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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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离职职工及时行使权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以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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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因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提取、销户和销户提取等。 gjj123好,好gjj123

第四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第三条所列具体业务的承办。 本文来自gjj123

第五条  各管理处指定专人办理暂存部业务,实行“双岗制”,审核和具体办理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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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暂存部登记和帐户设立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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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范围: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一)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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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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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户和销户提取条件,因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四)其他原因需要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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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主体发生变更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关联账户”,账户余额为零的不纳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统计范围。 gjj123

 符合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职工,可由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纳入暂存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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