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单位提出申请是指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建立新劳动关系之前,由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暂存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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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申请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
(二)单位经办人填写《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三)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职工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管理处办理暂存部转入手续。
第十条 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在《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积金暂存部审核章、个人名章;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上加盖公积金暂存部审核章、暂存部经办人员签字,连同纳入暂存部的其他证明材料移交归集柜台做转移登记;
(二)归集人员根据暂存部经办人审核同意的《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办理转移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将系统生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档案号,填写到《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相应栏次;
(四)单位留存《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相应联次备查。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是指职工原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撤消、注销、解散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可由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纳入暂存部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原件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兼并、合并、解散、撤销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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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工作经历证明只需提供以下其中之一:
1、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原单位就职期间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档案所在地劳动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公章);
4、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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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在原单位有姓名重名且未采集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账户确认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或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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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转入职工,需提供(一)、(二)、(三)、(五)款所列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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