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填写《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暂存部经办人员审核后加盖暂存部审核专用章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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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转出方为转出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编号,转入方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暂存部及暂存部专用编号),加盖暂存部审核专用章,职工签字确认。
(三) 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纳入暂存部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转移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四)将系统生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档案号,填写到《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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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留存《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相应联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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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暂存部转移
第十四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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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转出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中心提出转出申请,同时提供转入单位接收函(注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编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加盖公章);转往青岛辖区以外的还应提供异地转移证明。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暂存部转出条件的,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账户审核专用章,职工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转入单位证明函,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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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暂存部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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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住房公积金暂存账户审核专用章,职工本人签字和粘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