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规定》(3)

2008-04-29 00:00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审核职工提供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本文来自gjj123

(一)职工填写《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暂存部经办人员审核后加盖暂存部审核专用章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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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转出方为转出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编号,转入方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暂存部及暂存部专用编号),加盖暂存部审核专用章,职工签字确认。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三) 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纳入暂存部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转移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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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系统生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档案号,填写到《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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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留存《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相应联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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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暂存部转移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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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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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转出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中心提出转出申请,同时提供转入单位接收函(注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编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加盖公章);转往青岛辖区以外的还应提供异地转移证明。 cp gjj123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暂存部转出条件的,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账户审核专用章,职工签字确认。 cp gjj123

第十七条  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转入单位证明函,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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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暂存部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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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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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 gjj123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住房公积金暂存账户审核专用章,职工本人签字和粘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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