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测绘图纸(原件);
6、新编门牌号通知(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产权登记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
3、局审批后记载于登记簿;
4、颁证。
五、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交易手续费(超面积部分):
①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承担50%;
②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由受让人缴纳;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NO:6 城市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请条件:
房屋权利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可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姓名、街道、门牌号等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6、房屋功能、结构、面积改变的需提交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7、房屋测绘图(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产权登记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原为农房证或非市房管局颁证的需调阅原颁证档案;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须现场查看);
3、局审批后记载于登记簿;
4、颁证。
五、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减半收取。
NO:7 城市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请条件:
房屋灭失的、放弃所有权的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所有权人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产权登记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承办科室派人现场查看;
3、局审批后记载于登记簿;
4、注销。
五、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NO:8 城市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因买卖商品房或有关法律文件生效后可申请办理。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3、纳税凭证(原件);
4、分户面积测绘图(原件);
5、购房凭证(原件);
6、总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新编门牌号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9、维修基金缴存通知单(原件);
10、为完成登记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商品交易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
3、局审批后记载于登记簿;
4、颁证。
五、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交易手续费:
① 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②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由受让人缴纳;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NO:9 城市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私房买卖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因买卖私房或有关法律文件生效后可申请办理。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对1998年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需查阅档案);
3、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6、评估报告(原件,非住房需提供);
7、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私章;
8、新编门牌号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9、房屋测绘图
10、为完成登记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网上交易窗口打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私房交易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
3、局审批后记载于登记簿;
4、颁证。
五、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交易手续费:
① 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承担50%;
② 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由受让人缴纳;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NO:10 城市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屋赠与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因赠与或受赠予已达成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件生效后可申请办理。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赠与公证书(原件);
5、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新编门牌号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测绘图(原件,房改房超面积部分到住房保障科补购房款);
8、本人到场填表盖手印,有共有人需提交共有说明材料(原件);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