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服务分中心服务指南(5)

2010-08-31 09:02   来源:乐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NO:20  房产档案查询
一、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
二、申请条件:
按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执行。
三、申请材料:
1、房屋权利人查询与该房屋权利相关的资料须具备:本人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
2、房屋权利人委托他人查询与该房屋权利相关资料须具备: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查询按建设部:建住房[2006]244号执行。
四、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市房管局档案查询窗口提出申请;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并查询。
五、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5、《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三、申请材料:
1、房屋抵押登记(个人抵押)
① 登记申请书(原件);
② 抵押双方出具的价值确认书(原件);
③ 抵押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借款合同(原件);
⑤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 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
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国有土地需提供);
⑧为完成登记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
2、单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① 抵押登记申请书;
②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房屋为共有的须提交共有权证;
③ 价值确认书;
④ 抵押(借款)合同;
⑤ 抵押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⑥ 法人委托书;
⑦房屋共有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⑧ 国有单位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文件;
⑨ 集体单位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决议书;
⑩ 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决议书;
11 企业章程;
12 其它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抵押登记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并现场查看;
3、局审批后记载于登记簿;
4、颁证。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双方确认价值0.16%
2、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4]172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川价发[2008]87号
NO:22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5、《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6、《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发〔1999〕1173号)
二、申请条件:
    1、已交付拟抵押在建工程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投入开发建设的自有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必须先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可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抵押(借款)合同;
7、抵押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8、法人委托书;
9、房屋共有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10、国有单位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文件;
11、集体单位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决议书;
12、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决议书;
13、企业章程;
14、其它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抵押登记窗口受理。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并现场查看;
3、局审批后记载于登记簿;
4、颁证。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双方确认价值0.16%
2、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4]172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8]87号
NO:23  房屋预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5、《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请条件:
    1、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预付购房款达到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预付款证明和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依据《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发〔1999〕1173号)第三条第一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必须先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可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地产贷款合同(原件);
3、该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同一工程只需提供一次);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同一工程只需提供一次);
5、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预付购房款已达到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银行入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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