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服务分中心服务指南(4)
3、《维修改造项目及造价清单》。
四、办理程序:
1、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提出申请;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
3、局审核后在该小区内进行公告(公告期:7个工作日);
4、经公告无异议,市房管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NO:16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
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川建发[2009]21号)
二、申请条件:
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规定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申请材料:
1、申请;
2、维修合同(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房改窗口提出申请;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
3、现场查勘,提供维修预算书;
4、竣工验收,提供维修决算书(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审核);
5、填写住房资金使用审批表;
6、市房改办审核办理。
五、承诺时限: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NO:17 房改房超面积补款
一、法律依据:
《乐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单位出售的房改房
三、申请材料:
1、产权人权属证明;
2、新测绘图;
3、房改房买卖契约。
四、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市房管局三楼办证大厅房改窗口提出申请;
2、承办科室审查资料,超过10㎡以上的会同产权科到现场勘察;
3、市房改办事审批办理。
五、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超面积补款按照《乐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按购房当年市场价,未超过的按当年房改成本价。
NO:18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
一、法律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第四条;
2、《乐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07]61号)第三条;
3、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
2、市中心城区及市中区乡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它特殊困难证明,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乐山市中心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审定之日排序。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视保障情况逐渐扩大保障范围,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明或人民政府认定其他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管审核;
2、市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市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管局;
4、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局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承诺时限:公示完毕后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由市中区政府负责。)
NO:19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
一、法律依据:
1、《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建住房[2007]258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附办发[2007]62号)。
二、申请条件:
1、具有本地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1人取得本地区常住户口满3年(含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退伍军人家庭);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
3、无房户或家庭现住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市家庭人均居住住房建筑面积30%,且他处无住房。
家庭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经证明的产权来源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家庭人口、现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
4、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机关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3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移交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进行登记,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3、市房管局根据房源数量情况,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租)通知单》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购(租)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租)通知单》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自动放弃的,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承诺时限:公示完毕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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