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01-01 00:00   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建金管[2004]1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已经建立并开通运行,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反映。
  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系统,是指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各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监管系统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监管系统的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节点专网联通及各节点IP地址等参数的管理工作;
  (四)运用监管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本级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数据专网建设调试,并与全国监管系统联通;
  (四)组织管理范围内管理中心监管数据接口软件测试工作,或统一组织开发数据接口软件;
  (五)运用监管系统对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数据的收集、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级监管系统及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
  (八)组织管理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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