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湖政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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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gjj123.com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gjj123.com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  gjj123.com
  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㈡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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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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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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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㈢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㈤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㈥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县设立分中心;在各区设立业务管理部。 
  市公积金中心与县分中心、区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㈠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㈡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㈢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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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㈥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㈦编制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
  ㈧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县分中心和区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㈡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㈢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㈣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催建和催缴; 
  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㈦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㈧经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承办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特别授权县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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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在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或者在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㈡编制并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㈢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㈣拟定分中心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市公积金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坏账时,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并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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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本文来自gjj123


  第十三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签订委托收款结算协议;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封存或者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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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者托管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在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再由单位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补贴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可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每年按法定程序确定;单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 
  公积金管委会每年应当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上下限额。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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