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委发〔2008〕2号
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单位:
为配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需要,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和互助特点,更好地支持与引导中低收入职工对自住住房的消费,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均衡、协调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若干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规定系数
为有利于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规定系数从2调整为1.5。
二、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90平方米(含)以上的,暂停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对第二次住房贷款的限制,兼顾满足职工梯度改善住房的需求,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90平方米(含)以上的,暂停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间隔一年时间的规定。 cp gjj123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时实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在按年提取冲还贷政策不变的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贷款时,要求还款人缴存账户保留12个月月还款额的余额。
四、暂停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进一步完善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同时,暂停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五、优先支持中低收入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支持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可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gjj123
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以上调整和完善事项,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执行。2008年2月1日前已申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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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cp 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