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委发〔2009〕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营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若干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从2009年2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40万元,单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30万元。享受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贷款额度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45万元。
二、逐步推出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政策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还贷压力,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借款职工家庭保留不少于12个月还款额的基础上,在湖州市区先行推出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政策。由市公积金中心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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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从2009年2月1日起,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购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要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并取消原要求正常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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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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