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发〔2008〕7号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直属业务部、市中心各科室:
经研究,现就贯彻《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若干事项的意见》(湖公积金委发[2008]2号)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时实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问题
1、借款人符合按年冲还贷条件,在申请提取公积金冲还部分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保留12个月的还款额,即按申请提取还贷时的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利率计算的下12个月的还款额(计算至百元)。原则上首先保留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参照执行。
3、离(退)休等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应执行保留12个月的还款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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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90平方米(含)以上,暂停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1、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
2、在计算购买住房90平方米(含)以上时,须按家庭在本市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累计购房面积计算。
3、离婚前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无房屋产权方再次购房的,可视作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原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须先办妥原借款合同变更手续。
4、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拆迁需要购买安置房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书等有效凭证,可视作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5、已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在未竣工交付使用前因房屋质量等问题确需换房的,凭有效的换房证明,可视作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关于按现行可贷款额度上浮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问题 gjj123好,好gjj123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可贷款额度时,已享受在按现行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优惠条件后,不再重复享受低收入职工可贷款额度可上浮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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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二月三日 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