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5]113号)要求,至2009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企业达到全覆盖。自2004年以来,市政府每年把住房公积金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