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

2006-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答:㈠贷款条件
    同时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和正常还商业性贷款一年的缴存职工即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㈡贷款额度
    1、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借款人和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2×贷款期月数
    2、最高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3、不得超出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4、抵押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款额。
    ㈢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转贷借款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
    2、转贷借款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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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契税证》;
    4、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㈣特别提示:
    因转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性贷款的还贷保持连续性,凡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的,其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清后不能提取公积金,但可与公积金贷款年限合并计算(如商业性贷款已满4年,转公积金贷款后一年即可办理5年提取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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