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

2000-01-01 00:00   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自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查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行为。

  三、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本地居民的住房现状,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计划办理供地、开发等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应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已经纳入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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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达到预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可以按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融资需求。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作方式的改革。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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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管理。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准入条件,加强对年龄、年收入、居住条件等准购标准的审查和把关,依法建立准购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60%。经济适用住房应逐步实行租售并举,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严格上市交易期限和调节交易收益政策。
  (五)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方式的改革。对住房供应结构比较合理、住房价格比较稳定的城市,要积极探索试行货币化方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货币化补贴,逐步改革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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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简化手续,适当扩大提取使用范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30年,并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满足职工不同的贷款需求。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提供担保,帮助更多职工购买住房。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查询等方面的工作,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优质服务。建设、财政、审计、金融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gjj123好,好gjj123
  (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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