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委发〔2009〕12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修改后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缴存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㈡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方式的职工等。
第三章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第四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或新录用职工)必须自设立之日(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
㈠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方式协议书》等,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㈡办理职工账户设立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登记表》或《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通知书》,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或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或缴存责任主体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㈠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时,单位或清算组织(或缴存责任主体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缴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文件。
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时,单位或清算组织(或缴存责任主体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缴存登记审批表》,并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有关文件。
㈢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连续欠缴3个月以上,未办理注销缴存登记的,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可暂作封存。
第四章缴存比例与基数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即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执行,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的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当月的工资。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缴存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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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汇缴与补缴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公积金中心于每月5日前,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委托银行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在收到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单位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