㈦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㈧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㈡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借款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调产协议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㈢购买再次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程序购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立契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㈣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㈤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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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㈠不得高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和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规定系数×贷款期月数。
其中“规定系数”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㈡购买商品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规定比例;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得高于房屋调换补差价的规定比例;购买二手房的,根据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日期的年限,下同)与土地来源性质的不同,不得高于应纳税额或合同价低值的一定比例,且不得高于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其中土地来源性质为有偿出让和房龄在5年以内的,不得高于70%,土地来源性质为有偿出让和房龄在5年以上的,不得高于60%,土地来源性质为行政划拨的,不得高于50%;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得高于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且不得高于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
㈢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由贷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女性不得超出60周岁,男性不得超出65周岁。
㈡购买二手房,位于中心城区和县区首位城镇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位于其他城镇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㈢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最长年限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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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房屋抵押、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借款人须将申请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设定抵押,抵押价值不得少于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并自愿办理房屋综合保险。
㈠以现房(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㈡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取得贷款委托人认可的售房单位提供的担保。同时,借款人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房屋抵押变更登记,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贷款委托人负有对收存的《房屋他项权证》和《保险单正本》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向中心出具担保书,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机构须为经贷款委托人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
第五章贷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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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委托人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㈠借款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㈡借款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
㈢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和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支付不低于房屋调换补差价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㈣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㈤通过拍卖程序购房的,提供有效的购房证明和已支付房款的有效证明,《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㈥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信用良好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gjj123好,好gjj123
㈦贷款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委托人按下列程序受理:
㈠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㈡与借款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
㈢对认为借款人的信用存有疑问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增加保证人或拒绝贷款申请;
㈣经初审同意贷款申请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委托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调整贷款申请的建议,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贷款委托人、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借款人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贷款:
㈠贷款承诺方式
1、贷款委托人向售房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售房单位根据书面承诺与借款人结清房款;
2、借款人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委托人按规定收存《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自愿选择办理房屋综合保险后,持贷款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划款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