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3)

2009-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十章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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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四十条 具备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经本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㈠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㈡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公积金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gjj123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有关明细账。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和年度验审制度。
  ㈠公积金中心应当按规定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查询服  务。单位或职工提出复核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㈡公积金中心应当每月向单位发放月度结算凭证,并与单位进行对账。
  ㈢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单位信息变更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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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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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㈠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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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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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市和县区原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中心,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
  第五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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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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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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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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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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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㈠离休、退休的。
  ㈡出国、出境定居的。
  ㈢非本市城镇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离本市后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不成功的;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两年以上的。
  ㈣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满两年并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上述㈠至㈥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㈡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当于还清后再申请提取。
  ㈢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㈣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符合上述㈠、㈢、㈣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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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上述㈠至㈢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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